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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参展单位保证在参展期间遵守大会规定,不展出侵权假冒商品、不转让转租展位、不提前撤展。
2、主办单位收到本合同后,须于3个工作日内签字盖章并将本合同及参展确认书传真或邮寄给参展单位,同时参展单位须于合同签订后7天内将展位费用汇入主办单位指定帐户,逾期主办单位有权对上述展位予以调整。
3、参展单位签订合同并付款后展位即正式确认。必要时主办单位有权对部分展位进行适当调整,但应征得参展单位同意。
4、参展单位因故需提前解除本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组织单位,并按参展合同中约定的项目缴纳取消日之前的费用。
5、本合同有效期自签约之日起至2010年5月9日止。双方应履行各自权利义务,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何一方不得违约。
6、本合同壹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双方盖章的传真件同样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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